重申各機關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- 長安國小
跳到主要內容區
:::

新北市教育資訊

:::

重申各機關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宜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基本法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辦理。
二、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:「(第1項)教育應本中立原則。(第2項)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。…」
三、因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本(112)年9月12日公告第16任總統、副總統選舉事項,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,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(112年9月12日)起至投票日(113年1月13日)止之選舉期間,應禁止政黨、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;並應於辦公、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。
四、另各機關學校場地開放時段,請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,若符合場地租借規定,將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,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。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,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,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,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,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。
五、基上,為確保依法行政、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,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,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,亦不得「動用行政資源」、「利用職務關係」、「影響公務執行」或「使用職銜名器」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、公職候選人;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長官(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)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,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。
六、請各機關學校利用集會或適當機會,宣導行政中立及民主法治理念。為利各機關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,相關行政中立法釋示及問答集(詳附件)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(銓敘法規釋例彙編;服務園地/常見問題/法規司)查參,併予敘明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