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研編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(下稱防治指引)。 - 長安國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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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研編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」(下稱防治指引)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下稱國教署)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24A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落實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(下稱性平法)第21條及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等規定,加強預防校長及教職員工與學生間違反專業倫理之情事,爰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32802191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三、請貴校依旨揭防治指引,落實下列事項:
(一)規範訂定:貴校可將相關專業倫理規範,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「防治規定」中訂定,並公告周知。
(二) 宣導執行:
1、針對教職員工:為提升全體教職員工之專業倫理防治知能,請貴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,務必將本指引納入宣導事項,並加強說明與提醒。
2、針對學生:請將相關知能納入全校集會或校內相關活動中加強宣導,以提升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。


四、如有教育部研編防治指引相關疑義,請洽國教署學務校安組業務承辦人陳先生,電話:(04)3706152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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